先你說的事跟婚姻法沒有太大的交系的。
婚前當然可以兩人的名字,等同于房產共有人的性質。如果還沒買房的,直接寫兩個人的名字,不會增加什么費用的。
但如果是原來已辦了房產證的,原來是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,現在想加多一個人的名字的話,婚前加或婚后加就分別挺大的:如果是婚前加就要當過戶半套房來算,要交約合總房價3-4%的稅費(那套房子的市價是100萬就要出3至4萬,各地標準不同金額也會有所不同);如果是婚后再加,那就只收幾百元的手續費和工本費而已,什么營業稅和契稅等大筆的費用都不用交(這是去年財政部跟稅務總局出的文件,與婚姻法沒太多關系)。